2014年5月28日 星期三

戴耀廷氣焰囂張

戴耀廷氣焰囂張


徐 庶

戴耀廷氣焰囂張

行政長官梁振英在答問大會,指出「佔中」是非法行為,特區政府不會開綠燈。然而,「佔中」發起人戴耀廷昨日竟然發表了題為「梁振英,你懂法律嗎?」的文章,居然說梁振英在立法會的言論,「連最基本的法律知識也欠奉,那他有甚麼資格去領導香港這個法治之地!」

 

這說明了戴耀廷賊喊捉賊的邏輯,他無恥大談「香港是法治之地」,行政長官反對「佔中」反而是不懂法律,不懂基本法。這是顛倒是非,更是對法制的粗暴踐踏。

基本法四十八條規定了行政長官執行基本法和香港法律。任何人剝奪市民的活動和人身自由,「佔領中環」,堵塞交通,令銀行、證券交易所、律師樓、會計師樓、建築事務所、醫生診所等不能正常營業,都是犯法行為。作為行政長官當然有權履行職責,維護香港的法律與秩序,這怎麼說成是「缺乏基本法知識」?「梁振英,你懂法律嗎?」這句話,

說明了戴耀廷氣焰囂張目無法紀目無香港人的人權、自由、私有財產和利益。

他居然認為,我們要「佔領中環」,你們為什麼要到中環進行交易,為什麼你們還要到中環看醫生?這種口吻,完全不應出自一個法律學者之口。

 

根據交通條例,任何人堵塞交通都是犯法的。根據公安條例,破壞社會秩序和公眾安寧,都是犯法的。為什麼作出這樣的規定?就是保護公眾的人身自由和私有財產,不會受到侵犯。